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高本贯通教育培养学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草案)
附件5: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转段办法、监督管理、一体化培育等方面规章制度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高本贯通教育培养学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草案)
为保证贯通培养的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贯通培养目标,学校对贯通培养入学的新生在第一学年末实行遴选制度:
第一条 凡贯通班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结束时,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遴选考核。
第二条 贯通培养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或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入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相近专业学习:
1.大学数学不及格或其它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三门以上者(含三门);
2.经学院校批准的、不可逆转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继续学习者;
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在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如本人有异议需向贯通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辩,由教学管理小组对该学生组织专业遴选复核。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高本贯通教育培养转段工作实施细则(草案)
为顺利开展高本贯通教育培养试点工作,做好贯通教育培养学生的转段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职阶段毕业学年贯通教育培养的学生符合下列要求,可予进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习:
1.学完专业教学计划(前三年)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习等实践性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
2.取得上海市计算机一级证书,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
3.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技能等级证书
二、学生在高职阶段毕业时,学习年限内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作留级处理。留级学生原则上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高本贯通教育培养班级就读;若学院无后续高本贯通教育培养班级,则转入学院相近高职专业继续学习。
三、学生在高职阶段毕业时,学习年限内累计有二门及以下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补考申请,经考核通过者准予转段;如经考核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合格,作留级处理。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专科高职-应用型本科”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订“专科高职-应用型本科”人才贯通培养(以下简称“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前三年(高职阶段)按《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后两年(本科阶段)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本贯通培养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新生返校后,病假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提供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入学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期间,该生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本人按学校规定,在开学两周内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高本贯通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前3年主要在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后2年主要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允许延长两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不论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年限是多少,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高职基本学制为3年、高本贯通本科阶段基本学制为2年)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根据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学分。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核,取得考核成绩及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业成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特点加以确定,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注明。
第十五条 成绩包括获取方式和分值两部分,获取方式指正考、补考、重修等,分值指具体分数值,以百分制记。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 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考,一门课程学生只准申请缓考一次,原则上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在学籍档案的相应位置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补考,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对考试作弊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国防教育课包括军事理论课和军训,属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军训者,经军训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参加军训。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免修军事理论课、军训和体育课。
第五章 学业警告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或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者,二级学院应向学生及家长送达《学业警告通知单》,给予其学业警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受到学业警告后,应及时安排好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在无力重修的情况下可申请降级继续学习。降级学生按降级以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六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只有一次。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不组织补考,学生应通过重修来完成规定的学分;重修可以选修同一门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
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缺交实训报告或在一学期内缺交一门课程的三分之一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补足实训报告或作业后只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单列课程的大型作业、课程设计、实习、实训与毕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补考,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参加重修选课,选课时应避免重修课程与在读课程的时间冲突,如重修课程较多也可以选择降级学习。学生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重修所选的课程,必修课、选修课不能相互替代。必修课程应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原课程;选修课程在限定选修的范围内可选择其他未修的课程代替,但重修所选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原所修课程的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在考核未通过前可以重修多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在学生成绩总表中记载成绩并标注“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
第七章 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并接受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作旷课处理。其中,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缺勤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处理,对旷课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提出休学的,需按规定提交休学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拥有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休学期满需要续休的,应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学的,应于休学期满1个月前按规定提交复学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等)报学院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可进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审批不通过的可办理续休或退学,如因专业设置调整或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原专业学习的可办理转专业或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按规定提交保留学籍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章 甄别及转段
第三十四条 高本贯通培养的学生入学一年后由高职院校组织考核,大学数学不及格或其它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予以转入平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不再进行贯通培养。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不愿继续在高本贯通专业学习者,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予转入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所设定的高职阶段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能力水平达到相关要求,通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组织的“专升本”的专业课考试,并通过全市统一的“高本贯通”转段考试后(采用“专升本”考试方式),转入相应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延长学业期满,未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生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学生自身原因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二条 在退学决定生效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由学校出具学籍注销证明并送达学生家长。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修满“高本贯通”培养计划所有学分、考试成绩均合格,且符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可对原不及格课程申请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取得了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换发毕业证书。重修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中途退学但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8:教师互聘制度
高职-本科教师跨校互聘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高本贯通人才培养质量,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共育”的合作原则,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展教师跨校互聘。具体办法如下:
本办法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互聘教师的基本条件;(2)互聘教师的程序;(3)互聘教师的报酬与补贴制度;(4)互聘教师的管理、评价与反馈制度;(5)教师互聘的协调组织。
第一章 互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书育人。
2.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3. 在高校担任过教学工作,有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4. 高职教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5. 本科教师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以上职称。
第二章 互聘教师的程序
1. 教师输入方需要提出需聘报告,报告包括课程名称、教学要求、教学性质、总学时与周学时数、授课对象及人数、上课日期及地点、师资职称要求等内容。原则上需聘学校应在每学期的第14周之前将下学期需聘报告提交被聘学校。
2. 教师输出方保证完成本校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向教师输入方提供优质师资。为确保教师互聘顺利启动,各院校每年提供可输出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名。
3. 教师跨校互聘的具体操作由各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为避免与被聘教师本校的教学任务发生冲突,教师应聘须经教师所在院系行政领导批准,由教务处联系安排。
4. 聘用学校向受聘教师颁发聘书,安排任务,并实施教学管理。聘用期满,聘用学校向受聘教师所在学校反馈聘用情况。
第三章 互聘教师的报酬及结算方式
1. 应聘教师跨校兼课的课时酬金由聘请学校发放,标准依据聘用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来执行。
2. 报酬支付方式:输入学校支付的课时酬金按月直接打入聘用教师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对互聘教师的工作内容及管理
1. 互聘教师承担的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上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筹建实验室、组建学术团队、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实习等,其工作量折合成课时当量。
2. 教师在聘用单位从事教学相关工作期间,受聘用方有关制度的约束。
第五章 教师互聘的协调组织
为了使教师互聘协作工作有序地开展,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实行协调和管理。协调小组由互聘学校的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汇总输入方和输出方信息,协调教学任务安排,处理教师互聘中的摩擦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