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创奠基的。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强调“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随后在创建、巩固、发展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试验预演了治国理政文韬武略,其中就包括围绕反“围剿”战争胜利和根据地建设这个大局进行的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的艰辛探索和实践。
初步架构了党的政治建设制度和组织体系
在中央苏区,党的纪律分类没有今天这么系统和精准,而是笼统地分为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这一时期,政治纪律就是“实行并实现党的政治任务的纪律。按照党的政治主张及策略去工作,或指导工作均属之”。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和政治纪律严明执行,党在中央苏区从制度和组织体系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
制定出台政治纪律建设法规及有关规定。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1931年底,红四军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明确要求:“必须尊重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最起码义务。”同时,从中央到省委、县委、区委等在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建设方面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中,基本都有关于党的纪律的内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明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因此,这些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成为中央苏区党的政治纪律执纪的依据,是维护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维护了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军民才没有在敌人的残酷军事“围剿”和严密经济封锁中迷失,开创了土地革命的新局面。
建立各级纪律监察机构。没有党的纪律监察机构,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必定受到影响。1931年底以前,中央苏区没有建立专门的纪律监察机构,没有开展经常性的工作。1932年春以后,红军师以上建制部队设立了党务委员会,承担了党内监察的职责。但是,地方党组织仍没有设立监察机构。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作出决议:“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会,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根据这一决议,1933年冬起,中央苏区所辖各省委、县委都先后选举成立了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成立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区委及其以下组织未单独成立监察委员会,党纪的教育和执行仍由区委或总、支部直接负责。党的各级纪律监察机构初步建立起来,对于加强中央苏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体现在党员干部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如果没有政治纪律的约束,党的建设就会遭受挫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得不到保障,革命事业就无法取得胜利。这是对每一个党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早在1927年3月,罗亦农就指出:“每一个党的同志,要到处严守党的纪律,时时提高党的威权,绝不丝毫有所破坏,这样才算得是个真正信仰党的党员。”
“中军帐运筹帷幄,一盘棋车马分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就是要在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苏区时期,组织上严肃查处对党不忠、两面派的党员干部。1933年11月,因红军新编师政治委员章一民对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的明确指示采取了“两面派”的态度、对反革命活动置之不理,所以中革军委总政治部决定撤销他政治委员职务。谢绍武对中央派他到于都参加“扩红”突击运动的安排不满,在江西于都工作期间,“他非但没有表现自己对于党及政治路线之忠实,而且公开的反抗党的路线及领导”,1934年7月,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给予他开除党籍的处分。
贯彻执行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政治纪律是管灵魂的,首先必须解决信仰的问题。1933年5月,时任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总务厅厅长的刘开受到撤职处分,组织上查实他的违纪言行就包括“思想不正确”、公开场合说“上海工人罢工是学生煽动的”等方面的言论。1933年7月,红一军团第一师政治部组织干事汤鱼腥信仰不坚定,也“不相信工人”,且经组织批评之后仍然坚持错误,加之“工作一贯消极”,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1934年1月,中国工农红军学校的贺晓初因“对政治不认识,一贯的军阀思想”,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若有党员信教或参与宗教活动,一经查实也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面对复杂形势、肩负艰巨任务,更要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更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1929年6月,中共中央强调:“需要全党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上为党的一致斗争,坚决的反对任何小组织倾向、派别观念,以至反对派的分裂党的活动。”1930年7月,中共中央指出:“在党内各方面还表现许多同乡观念、同学观念、朋友感情,而形成一种小组织的形式。这不仅是组织上严重的现象,而且是严重的政治问题。”1934年5月,江西省委对时任公略县苏维埃党团书记刘兴楠提出批评。因为任职期间,他先后将该县罗家圩区委书记、组织部部长调走,任用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导致该区工作“走到停顿落后与消沉”。根据这些事实,江西省委认为,刘兴楠的行为“明显的不是站党的立场的,这种即或不是故意的而客观上是表现出一种离开党的一种小组织活动行为”。
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有“以生命付诸无产阶级事业”的决心,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1929年6月,中共中央强调,“每一个党员都必须注意:任何一个党员,在他被敌人捕去后,不管是有无证据,他对于革命对于党对于无产阶级唯一的忠诚与责任,便是:不供出任何党务,不承认任何关系,不指出任何同志。”1932年5月,党内发行的小册子《怎样做个好党员》中明确要求:“我们既加入党了,就应该始终如一的做个好党员,任凭怎样艰难困苦、威迫利诱,都不能改变我们对党的信仰。我们应下个决心,誓死都要做个共产党员,永不背党。”“永不背党”成为这一时期共产党员对党忠诚的基本承诺。违背这一承诺,则要接受党纪的严厉处分。
总之,中央苏区时期是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是百余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开创奠基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既有成功经验,又有惨痛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为日后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历史镜鉴。